例4甲、乙、丙均对丁有仇,某晚,甲、乙、丙在互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别同时将丁所有的某别墅之东、南、西面点燃,三把火共同将别墅烧毁,造成损失300万元。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 第11条判决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①若丁免除甲的责任,则乙、丙对甲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不再承担连带责任。换言之,丁仅有权要求乙、丙对200万元承拒连带责任。②有兴趣的话,看一眼《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
特别提示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的几种连带责任: (1)公司未设立的,设立人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 (2)就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责任,瑕疵出资股东股权的恶意受让人须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 (3)就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责任,公司的发起人须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3款。
3.不真正连带责任。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对外(对债权人而言)任何一个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对内(对债务人而言)仅有一债务人就全部债务承担最终责任(见例5)。
例5甲药厂生产的药品具有缺陷,乙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使用该药品导致患者丙人身损害,造成损失 50万元。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59条规定,甲、乙应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①对外,它与连带责任没有区别。丙有权要求甲、乙单独或者共同赔偿50万元。②对内,它与连带责任的区别有三:(a)只有一个最终责任承担者(甲)。(b)追偿权是单向的,即乙对丙承担责任后,可以对甲追偿;而甲对丙承担责任后,不得对乙追偿。(c)全额追偿,而非按比例追偿。即乙对丙承担多少责任,就可以向甲追偿多少。③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点:对外连带,对内不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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