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注重为我局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单位最大利益。
在我局与魏玉兰雇佣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水政水资源科确定了“以最小代价维护最大利益”的工作方针,搜集各种证据材料,查询各种法律法规,向局领导献计献策。在确定胜诉困难后,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并积极与当事人沟通,最后以低于魏玉兰4万元的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彻底解决雇佣损害赔偿纠纷。针对这种因协议约定不明引发的纠纷,水政水资源科向局领导提出以下建议:有关部门在签订管理合同时应明确合同性质,严格按照《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签订生态林管理合同。通过明确合同性质,河务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减少不必要的纠纷,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在我局与新乡县政府关于“中央引黄渠桥”130余万工程欠款的纠纷中,水政人员积极参与并提出了与律师签订风险代理的合理化意见,现通过与律师签订风险代理协议,我局与新乡县政府的工程款纠纷得以妥善解决。我局已与新乡县政府签订了还款协议,新乡县政府计划用一年半的时间还清所欠的130万工程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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