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逐步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20**年8月,我局与建委联合转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1号文件的通知》,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贯彻意见,对我市农区住房现状和其抗震性能进行了一次大检查。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民群众宣传住宅建设防震抗震基本知识。组织开发推广经济适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民居建设图集和施工技术;积极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指导和帮助农民对已建住房进行抗震加固,对新建住房进行抗震设防。认真组织开展对农村建筑队伍的教育培训,建立农村施工队伍施工资质和施工技术人员上岗证书管理制度,提高农村民居的建筑质量。
(三)、加强安全生产领域防震减灾工作。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文,要求从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及安全生产项目审查、验收、许可等方面,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矿山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运单位要进行地震灾害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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