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陈某对造成自己重伤结果的承诺无效,因此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陈某由于本身处于被害人的地位,法律并不要求其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所以自伤无罪),因此陈某并未因此法益侵害结果,陈某无罪,而非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
参考答案:ACD
被告人尹某与朋友王某、李甲(王某的女友)共同居住在一起。2010年3月间,尹某起意并与李乙共谋劫取王某的取款。同年3月29日1时许,趁王某不在家,李乙使用尹某事先提供的房门钥匙,进入王某的租住地,使用胶带对正在房间内睡觉的李甲实施捆绑,劫得现金320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李乙构成抢劫罪,并且属于“入户抢劫”
B.尹某提供钥匙的行为与李乙成功实行入户抢劫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尹某由于属于户内成员,入户行为对于尹某来说,并没有侵害法益
D.李乙构成入户抢劫的正犯,尹某构成入户抢劫的帮助犯
【考点】共犯处罚依据
【解析】A项,李乙违反被害人王某和李甲的意志,以抢劫故意非法入户,成立入户抢劫。
B项,尹某提供钥匙的行为促进了李乙的入户抢劫行为,两者间具有物理的因果性。
C项,尹某本身就是户内的成员,对于他来说,户内的安宁不是法益(因为他自己本身就可以自由进出该户内),所以不管是其自己入户还是引起他人入户,对于尹某来说,都没有引起法益侵害。
D项,李乙成立入户抢劫没有疑问,尹某由于没有侵害入户抢劫中入户行为所保护的法益,因此不成立入户抢劫,尹某仅成立普通抢劫罪。
参考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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