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审判实务中便利和保障平等行使
3)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密切关注实施
Ÿ 注意:特别强调程序公正,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不是诉讼法应该解决的问题,而是其他实体法应该解决的。
(二)法院调解原则
1. 含义: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2. 内容:1)法院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调解
2)遵循自愿和合法原则
3)贯穿于审判程序各个阶段
4)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3. 注意:正确把握调解的适用范围。三种类型:
1)特别适合采用调解方式的: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因其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2)不得采用的: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的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
3)可采调解可采判决方式的:数量太多
Ÿ 注意:调解人同时是裁决者,存在以更重的裁决来压迫当事人调解的可能,故应更加强调自愿和合法。
(三)处分原则
1. 含义: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基于民事权利的可处分性)
2. 内容:实体权利的处分权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权
3. 与审判权的关系
1) 处分权构成了对审判权的合理制约
2) 审判权应当指导、监督处分权的行使
3) 审判权应当保障处分权的实现
(四)辩论原则
1. 含义: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就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说明和论证自己的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反驳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和主张。
2. 意义:1)确立了当事人的辩论权,说明自己主张和理由,反驳对方,澄清案件事实,明确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使法院承担起保障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义务,听取辩论后作出认定。
3)诉讼程序民主化的表征,审判公正性与合理性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