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说明
一、总体情况
1、立法依据
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二级建造师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审批程序由省级建设部门依法确定。
建设部2007年4月10日发布《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程序由省级建设部门参照制定。
2、起草过程:
3、办法主要内容:办法规定了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的申请程序和条件。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1、注册申请程序:
《办法》规定建设厅负责注册受理、审批,初始注册、延续注册集中申报人数较多时,可委托地州办理。其他注册由地州在申报表从业行为一栏签署意见,企业直接报厅里审批。
建设厅直接实施的资质、资格类行政许可,目前基本是由地州一级初审,报厅审批。但按《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初审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国务院法制办贯彻行政许可法问题解答》规定,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国务院部门是审批主体,为了上级机关审查和申请人申请的便利,其部门规章可以规定,申请人事先向省级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由省级部门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同意或者不同意)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部门审批,不需要申请人重新提出申请。建设部新修订的规章对部审批的许可事项都规定由省一级初审,但对省级审批的事项的办理程序授权由各省制定。
目前的问题,厅文件无权设定初审程序,但新疆地域广,电子政务还未建立,网上受理、审批还未运行,各处室资质资格类审批量大集中,经征求各处室意见(标准定额处是直接审批,其他处室都是由地州初审),原则:初次申报由厅里直接受理,升级、增项、延续等由地州对从业行为提出意见,报厅里审批,如果初次申报人数较多且时间集中,可委托地州受理。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国务院法制办贯彻行政许可法问题解答(关于分级审查)果法律明确规定国务院部门是审批主体,那么,为了上级机关审查和申请人申请的便利,其部门规章可以规定,申请人事先向省级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由省级部门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同意或者不同意)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部门审批,不需要申请人重新提出申请。但是,不能规定:未经省级部门初审同意,申请材料就不能上报给国务院部门。
依法未经初审部门同意,申请人的申请就不能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的,初审构成一项独立的行政许可,初审时间适用行政许可法第42条有关期限的规定。无论初审部门是否同意,初审部门依法都有义务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申请人无需重新提出申请,初审时间适用行政许可法第43条有关期限的规定。)
2、注册审批期限
会签其他部门时如何计算行政许可期限?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会签其他部门属于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工作程序。对申请人来说,行政许可的期限仍然适用行政许可法有关期限的规定。
按照《国务院关于克服官僚主义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有关问题的通报》(国发[1999]9号)的要求,各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者会签文件时,协办部门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失职。
征求意见:征求各地、州、市建设主管部门和部分企业意见,克拉玛依、博州、建工集团反馈意见,均无不同意见,其他地州未反馈,乌鲁木齐建管站建议所有初审由地州负责。
征求了人事处、行政许可办、建筑业协会的意见。人事处意见增加不予受理、不予注册及监督管理的内容,鉴于部令已有规定,不再重复表述。许可办意见对办理变更注册申请期限应明确,部令未规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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