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试题详解:税务行政法规

  一、单项选择题

  1.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以上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但是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这是《征管法》对税务所的特别授权。

  2.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不服,以及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引起争议,必须先经税务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才能提起税务行政诉讼;选项A、B、C中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

  3.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D,对省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总局的复议决定不服的,纳税人不能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多项选择题

  1.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1)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行政复议机关因不可抗力原因暂时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7)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做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8)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9)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2.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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