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券法》和《公司法》的重新修订
1.意义:2006年开始实施新两法,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1)积极稳妥推进市场创新:衍生品、混业经营、
融资融券、拓宽资金来源、多层次证券市场;
(2)切实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突出中小投资者保护,比如保护基金、保护措施、股东知情权、诚信义务与民事责任、民事赔偿制度等;
(3)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和监管:高管定期报告、高管赔偿责任、监管实际控制人、弹性收购制度等,大幅增加了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
(4)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
(5)完善证券发行制度。
三、融资融券
1.概念:向客户出借资金(或证券),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2.形式: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对机构的融资融券。
3.试点:2006--2010年发布的一系列文件,2010年2月有6家公司试点;2011年lO月26日,转融通业务,证券金融公司注册资本60亿元。
4.规模:2011年ll月25日,融资融券股票扩展到284只;其中,上证所l80只股票和4只ETF基金,深交所98只股票和2只ETF基金。
5.积极影响
(1)做空机制,改变单边上涨机制:
(2)增加了市场供求、流动性、连续性与活跃度,大大提高了市场效率;
(3)促进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连通,增加资金供给;
(4)可以套利和避险,进而提高市场效率;
(5)有利于提高监管有效性。
(1)对标的股票有助涨助跌作用;
(2)使得证券交易容易被操纵;
(3)可能对金融体系稳定带来威胁。
四、股指期货
1.概念:以股指为标的物的金融期货。
(1)为我国资本市场增加了可供投资的金融产品;
(2)为我国股票现货市场提供了价格发现功能;
(3)具有投机与套利功能,尤其是为我国股市增加了缓冲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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