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2014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

(2010年)

(三)

丙承租了甲、乙共有的房屋,因未付租金被甲、乙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丙支付甲、乙租金及利息共计10000元,分五个月履行,每月给付2000元。甲、乙和丙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乙请求改判丙一次性支付所欠的租金10000元。甲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丙之间租赁关系。丙认为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甲、乙也没有要求给付利息,一审法院不应当判决自己给付利息,请求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的相关内容。丙还提出,为修缮甲、乙的出租房自己花费了3000元,请求抵销部分租金。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2010年卷三不定项第97-100题)

97.关于一审法院判决丙给付甲、乙利息的做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B.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C.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D.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同等原则

【答案】A

【考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解析】选项A正确。甲、乙仅针对租金起诉,没有要求给付请求利息,法院擅自对利息进行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选项B错误。从题干中看不出法院有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做法,因此,并没有违背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2)双方当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本题中,法院并没有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的同等原则针对的主体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本题中并未出现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不涉及违背民事诉讼的同等原则的问题。

98.关于二审中当事人地位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

B.甲、乙是上诉人,丙是被上诉人

C.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

D.甲、乙、丙都是上诉人

【答案】D

【考点】二审中当事人地位的确定

【解析】《民诉意见》17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本题中,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了上诉,因此,甲、乙、丙都是上诉人。

99.关于甲上诉请求解除与丙的租赁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直接判决

B.二审法院直接裁定发回重审

C.二审法院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

D.甲在上诉中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请求,须经乙同意

【答案】CD

【考点】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的处理

【解析】选项A、B错误,选项C正确。《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选项D正确。房屋为甲乙共有,乙对于租赁关系的解除同样具有处分权,因此甲在上诉中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请求,须经乙同意。

100.关于丙提出用房屋修缮款抵销租金的请求,二审法院正确的处理办法是( )。

A.查明事实后直接判决

B.不予审理

C.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D.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告知丙另行起诉

【答案】D

【考点】二审中提出反诉的处理

【解析】《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主观题

五、(本题20分)

案情 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问题

1、本案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本案乙省B县和丁省D县法院有管辖权。因为大力公司和铁成公司约定的管辖法院不是明确、唯一的,所以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和《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来看,本案大力公司和铁成公司协议选择“由A县法院或者C县法院管辖”,这种选择不是明确、唯一的,选择管辖协议无效。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乙省B县或合同履行地丁省D县人民法院管辖。

2.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什么错误?为什么?

【参考答案】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并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一审法院漏判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是错误的,因为判决应针对当事人请求作出。

【解析】本题季某是职务行为,应当由铁成公司承担责任。不能追加季某为被告。大力公司在起诉时提出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但是法院只对支付货款作出了判决,对解除合同没有处理,所以,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3.分析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参考答案】二审中,铁成公司为上诉人,大力公司为被上诉人,季某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177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结合本案,铁城公司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显然是对对方当事人大力公司有意见,但是并不涉及季某,因此,对方当事人大力公司为被上诉人,没有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季某依原审地位列明。

4.二审法院的判决有何错误?为什么?

【参考答案】二审法院不应直接判决解除合同。因为解除合同是一审法院遗漏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对该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182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结合本案来看,一审法院并未就“解除合同”作出判决,二审法院不应直接判决解除合同,而是应该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5.大力公司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

【参考答案】大成公司可以向丁省高院申请再审。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可以得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6.法院对大力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再审法院应当认定其为新证据,进行再审。因为黎某提供的证据符合新证据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应当再审。法院应当就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解析】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10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本案中黎某的证据属于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但是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属于新证据,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的规定进行再审。根据《民诉意见》第182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结合本题来看,二审法院没有调解就直接判决是错误的,违反了先调节后发回的程序,根据《民诉意见》第210条第(2)项的规定:“具有本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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