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协会根据需要制定专项场外证券业务备案指引。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价系统)负责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管理,并应针对不同场外证券业务制定备案格式指引。备案指引和备案格式指引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备案机构在报价系统开展场外证券业务的,视同已在协会备案并完成报告义务。
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管理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公司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场外证券业务的备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备案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修订。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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