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见到了约定还钱时间,该公司却迟迟未有迹象表明要还款。鲍先生很气愤,他将该公司诉至义乌市法院,要求对方返还保证金,并从2005年11月16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
庭审中,双方争执的焦点为“按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后”这句话,这个“后”产生了字面歧义。
鲍先生认为,按合同本意应当是从2005年起就开始按四倍利率计算。某公司则认为,应当从2013年8月15日后按四倍利率计算,之前的利息应当还是按月利率0.7%计算。
法院审理后认为,“后”字应当按“之后”理解,应为在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这一时间以后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因系鲍先生本人草拟的这份协议书,所以最终法院没有支持鲍先生要求,他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最终只能由自己为这次“失误买单”,不过他的代价有点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