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作流程 2015四川省录取工作流程 >>>点击查看
第五章 主要规定
第十四条 适用于在川招生所有院校的录取照顾政策 >>>点击查看
第十五条 对每个批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采取公开征集同批线上未录取考生志愿的办法补充生源。征集志愿均设置为平行志愿,其投档时间安排在此前填报的本批次本(专)科(定向)、预科志愿投档结束之后(其中本科第一批统招和定向第一次征集志愿投档时间安排在预科投档前进行)。
征集志愿后若仍有极少数高校完不成计划,经省招考委研究,若确需降分的,可在批次线下适当降分征集志愿。
第十六条 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第十八条 已录取的考生不得退档或换录。
第十九条 已被空军、民航飞行院校、高职单招及艺、体类院校专业录取的,以及被录取为保送生的,其他院校不再录取;凡被香港10所单招院校录取并经本人确认就读的考生,不再参加内地普通高校的统一录取。
第二十条 普通高校藏文、彝文专业招收加试藏文、彝文的藏、彝族考生,其加试成绩作为录取的重要依据。录取前,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由省录取领导小组分别确定各层次藏文、彝文专业招生的高考统考和藏文、彝文加试省定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时,根据高考统考成绩和志愿,按照平行志愿的投档原则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投档工作安排在同批次普通类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后,征集志愿投档前进行。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校招收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高中毕业生招生考试工作按照《关于做好我省2015年普通高校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高考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5〕27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民族班招生录取
按照教育部教民〔2005〕7号等文件规定,民族班招生计划为指导性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招生对象为参加今年普通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其录取工作安排在有关招生学校本、专科相应批次内进行,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本、专科相应批次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40分。
第二十五条 职教师资班和高职班对口招生的录取办法,按照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5年普通高校职教师资和高职班对口招生办法〉的通知》(川招考委〔2015〕32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校自主选拔录取和招收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工作,高职院校提前单独招生、保送生招生、少年班招生、特殊教育单独招生和港澳院校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及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空军和民航飞行学员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空军招飞局、民航总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自主招生录取时,省教育考试院按考生自主招生志愿并经学校确认的考生名单中符合教育部规定且达到学校确定的录取要求的考生,在学校所在批次录取开始前投档给有关高校,学校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整相应计划后进行录取。
招收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的学校于6月30日前将本校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名单报送我省教育考试院,录取时,省教育考试院将经学校确认的名单中符合教育部规定且达到学校录取要求的考生,在学校所在批次录取开始前投档给学校,学校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整相应计划后进行录取。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对已录取的考生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我省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传报省教育考试院。
第二十八条 若出现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第二十九条 所有本科层次招生,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律不再组织补录或换录。专科层次新生报到流失率较高的省内院校,可报经省招考委同意,由省教育考试院在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有关高校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并及时将补录的录取考生名册寄送有关高校。少数确需到我省补录的外省专科层次高校,须向其主管部门和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在我省实施补录。
第三十条 空军、民航招飞和军队院校、武警院校录取考生(含国防生)的纸质档案,由市州招考办分别在7月3日和7月25日前送交录取场,由省统一交接或寄发,其中军队院校、武警院校录取考生(含国防生)的军检材料由省军区统一寄发录取学校;其他已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可由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高考报名的县级招考办领取,入学报到时自行带到高校(在职考生到县级招考办确认后,由县级招考办寄发高校),或由市或县级招考办按照录取库统一寄发,具体办法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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