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天津大学仁爱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七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各省公布的同批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接收第二志愿,依次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执行所在省(市)相关政策。
第八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遵循分数优先、专业之间无级差的原则,即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同等条件下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九条 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原则上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专业录取时以投档分为准,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实考分高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理科(数学、外语)、文科(数学、外语、语文)分数较高的考生。
第十条 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录取原则做如下说明:
对于天津市考生,考生高考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专业录取时,若考生高考实考分数相同,优先安排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若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也相同,则优先安排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较佳的考生;对于应届高中毕业学生,英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达到“A”的考生方可报考天津大学仁爱学院英语类专业。
对江苏的考生,根据江苏省招生录取办法以及天津大学仁爱学院的情况,对江苏省考生进挡后的排序规则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办法。选测科目和等级按照招生计划中公布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