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留保修金为结算总价的5%,保修期满后按实结清。
七、工程保修
7.1 工程保修金为本工程结算总价的百分之五。
7.2 保修期以工程总体竣工验收, 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甲方, 双方在移交证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
7.3 甲方代表在保修期期满之前,指示乙方重建、修补缺陷,乙方应在保修期内或保修期满后的14天内实施甲方代表指示的上述工作。
7.4 如果甲方代表认为修补缺陷的必要性是由下述情况造成的,则所述的全部工作应由乙方自费完成:
7.4.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使用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
7.4.2乙方负责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出现了缺陷;
7.4.3由于乙方的疏忽或者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7.5 乙方在合理时间内未能执行甲方代表修补缺陷的指示时,甲方有权雇佣其他单位来完成这项工作。如果这项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乙方自费完成的,则发生的费用应由乙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