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当事人双方对承揽加工的产品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五、 结算方式及期限:
六、 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加工产品,乙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二)交付产品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乙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甲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七、 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中途变更产品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甲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产品的日期得以顺延外,乙方应当偿付甲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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