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仲裁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解决,提请中国上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九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遇特殊情况需要补充、变更内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王达 委托代理人:童利
日期:2014.3.25 日期:2014.3.25
篇二 服装加工合同
需方:东方进出口公司 合同编号:07309-1
供方:上海南汇服装公司 签订时间与地点:2009.5.10
1. 质量要求:必须完全按客户生产样及最终确认的规格表生产。
2. 包装要求:7条混码装入一个胶袋,3个胶袋装入一只出口纸箱;胶袋的尺寸要适中,胶袋上需有可反复使用的自封口;纸箱毛重不能超过25千克,尺寸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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