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海政法学院考研招生简章

  四、法律硕士研究生报考须知

  (一)学习方式及学制

  法律硕士(法学)、法律硕士(非法学)学制为两年。实行全日制教育。

  (二)报考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报考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须符合下列条件:

  (1)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及往届大学本科学历;

  ②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两年(从毕业后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或两年以上者,满足以下条件:A:英语四级(CET-4)通过考试;B:修满本科阶段8门以上主干课程,可以以同等学历报考。此类考生复试时需加试两门本科主干课程。

  ③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取得成人教育(含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但未取得学士学位的人员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报考。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的毕业生方可报考)。

  3、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须符合下列条件:

  (1)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及往届大学本科学历;

  ②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两年(从毕业后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或两年以上者,满足以下条件:A:英语四级(CET-4)通过考试;B:修满本科阶段8门以上主干课程,可以以同等学历报考。此类考生复试时需加试两门本科主干课程。

  ③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取得成人教育(含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但未取得学士学位的人员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报考。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的毕业生不得报考)。

  (三)报考办法及报名受理

  1、报名时间

  第一阶段:网上报名

  时间:2014年10月10日-31日每天9:00—22:00(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

  应届本科毕业生预报名时间为2014年9月中下旬,具体时间请关注研究生招生网;

  报名网址:中国研招网(http://yz.chsi.com.cnhttp://yz.chsi.cn)。

  第二阶段:现场确认

  时间:2014年11月中旬,具体时间请关注中国研究生招生网;

  2、地点及要求

  在上海市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须到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指定报名点---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市桂林路100号)进行现场确认,在外地参加入学考试的考生到各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时需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件、学历证书(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校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网上报名编号,并办理交费和现场图像采集等手续。

  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凭已经取得的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办理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手续。

  3.考生填写报考材料时注意事项

  正确填写本人学历、学位证书编号和联系方式等各项信息,以免在招生、录取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四)考试

  1.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2.初试日期:2015年1月上旬(具体以教育部公布的考试时间为准)。

  3.初试科目: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英语)、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硕联考综合,其中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使用全国统考试卷,两门业务课的命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

  考试科目参考:

  03510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 ③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 ④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 专业学位联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编制(2015年版)。

  03510法律(法学)专业学位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 ③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 ④497法硕联考综合(法学) 专业学位联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编制(2015年版)。

  4.初试地点:由所在报名点安排确定。

  5.复试:凡报考我校或申请调剂我校的考生,初试成绩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所报专业的复试分数线,方可参加复试。其余有关招生问题,参见教育部当年招生政策和规定。

  复试时间、地点、考试科目、参考用书及考试方式等在初试成绩公布后另行通知。

  五、其他事项

  1、我校指定的考研复习用书请考生自行向图书经销商购买。

  2、凡属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在录取前,考生须与我校、本人所在单位签订委托培养协议书,培养费由委托单位提供。

  3、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部联系方式:

  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989号法学楼B1 302室

  邮编:201701;

  联系电话: 021-39227142(袁老师)

  以上招生简章内容若与国家有关部门及教育部今后颁布的规定不一致,按国家有关部门及教育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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