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教育局:2014商丘中考招生工作意见

  八、奖励与照顾

  按照有关规定,对以下情况予以奖励和照顾:

  1.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少数民族学校的,照顾10分录取;报考其它学校的,照顾5分录取。

  2.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归侨、侨眷考生照顾10分录取,台湾同胞投资者及随行眷属、所聘台湾管理人员凭《台湾同胞投资证书》,其子女报考普通高中的,照顾10分录取。

  3.根据《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政联〔2011〕7号)精神和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军区政治部印发的《河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联〔2012〕1号)规定,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驻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照顾15分录取。

  上述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驻豫武警部队子女的教育优待参照执行。

  4.根据《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05〕78号)规定,烈士子女照顾20分录取;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照顾10分录取。

  5.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解决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子女回国后入学问题的通知》(教基厅〔2005〕16号),持有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的初中阶段回国的初中生,在初中毕业后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6.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豫发〔2007〕7号)精神,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其子女报考本县(市、区)高中时照顾10分。

  7.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对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队员子女入学给予适当照顾的通知》(豫教基〔2004〕69号)精神,派驻各地进行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队员的子女,报考当地普通高中的可照顾10分。

  8、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3]90号)精神,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子女,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获得国家级、省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照顾15分录取;获得省辖市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照顾10分录取;获得县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照顾5分录取。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重复加分。除上述加分政策外,各县(区)不得自行增加加分内容。对三好学生、体育尖子、晨光杯体育活动、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计算机表演赛等活动的优胜者,其奖励和照顾体现在综合素质评定之中。

  享受奖励和照顾的考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始证件和复印件,过期不予受理。

  考生奖励照顾资格审核实行“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审查人对考生资格审查事项签字并对资格审查结论负责。各县(区)教育局和各初中学校要严格审查奖励照顾对象的资格。各初中学校要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具体审查人和各班班主任为成员的奖励照顾对象资格审查小组。班主任比较了解本班学生的基本情况,要把好审查的第一关。学校初审结束后,结果要在校内张榜公示,接受学生监督,合格者统一登记造册,连同证明材料和证件一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各县(区)教育局也要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除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子女外,各县(区)教育局要将其他照顾对象资格合格者统一登记造册,连同证明材料(少数民族考生除外)和证件一并报市教育局认定。市教育局最终审核认定后,所有合格考生名单将在河南省高中阶段教育招生信息服务平台和商丘市教育局网站上进行公布,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者,除取消奖励照顾资格外,还将在全市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九、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社会稳定。各县(区)教育局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从制度、程序、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严格予以保障,确保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各县(区)教育局制定的普通高中招生文件,要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报市教育局备案。各县(区)教育局要统一管理所辖普通高中(含民办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和录取工作,教育和约束所属学校严格执行普通高中招生相关规定。若发现个别学校违规招生,要立即制止并及时纠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基础教育工作的负责同志、基础教育科(股)长和各普通高中校长为具体责任人,具体负责普通高中招生的专职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相关人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顺利实施。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教育局决定成立以许家林局长任组长、有关科室及二级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商丘市2014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教育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加大投入,完善设施。

  学生缴纳的报名费和试卷费是中招工作专用经费,必须保证普通高中招生各项开支,不得挪用或截留。今年是网上评卷第一年,各县(区)要及早准备,购置相关设备,配备必须的器材和物品,保证必须的工作条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加强管理,严肃纪律。

  各县(区)和市直各学校要严格遵守《河南省普通高中招生六不准》(教基〔2007〕252号)及市教育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的通知》(商教基〔2013〕109号)的规定,做到不违规,不违纪。

  一是除全省统一中招考试外,任何学校不得单独组织招生考试;已经组织的,不得作为录取依据,并退还所收费用;违规录取的学生一律不准注册学籍,不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二是规范普通高中“宏志班”、“实验班”、“国际班”和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宏志班”、“实验班”、“国际班”招生安排在提前批网上录取,录取工作原则上在7月15日之前结束。“宏志班”招生工作重在审查考生资格,不是贫困家庭的学生不能报考,不是应届初中毕业生的不能报考。因此,各县(区)、各初级中学一定要认真把关,严防弄虚作假。“国际班”招生按《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管理的通知》(教基〔2011〕382号)执行;民办学校录取新生工作要坚持按计划、按志愿、按分数录取的原则,做到无计划不录取,无志愿不录取,无分数不录取。

  三是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有关政策。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择校生比例要严格控制在学校当年招收非择校生计划数的10%以下;不得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代培、旁听、借读、非计划生等名义招生并收费。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费。学生中途转学或退学时,学校要按学期退还相应的择校费。严禁向择校生收取赞助费、建校费、捐资助学费等。择校费标准是: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每生三年不超过1.8万元,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每生三年不超过1.2万元,其他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每生三年不超过0.7万元。

  四是严格控制学生借读。按照《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高中学校原则上不得接收借读学生。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借读者,须经双方学校同意,办理借读手续,并由借读学校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方可借读。

  五是严格执行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有关政策,严禁以普通高中改制学校名义进行招生。

  六是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收费,任何学校不准违规收费。

  (四) 完善制度,确保公平。

  一是落实公示制度。各县(区)教育局及各初中学校要将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方案、普通高中招生方案、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方案、内容、方法、程序以及考试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示,享受奖励照顾的考生名单、分配生招生计划、报名条件、招生程序和办法以及拟录取名单等要在校内张榜公示。

  二是健全诚信制度。要建立健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定和普通高中招生录取诚信机制,参与中招工作的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建立诚信档案,并采取措施督促工作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凡违背诚信承诺、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要立即停止其职权,今后不得聘请其参与相关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是完善监督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定以及普通高中录取等工作的监督,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员对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定和普通高中招生中出现的各种可能危害公平、公正的行为,或者对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学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投诉,有关部门要及时给予答复。

  四是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影响的、弄虚作假的、徇私舞弊和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搞好宣传,保持稳定。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有关政策和新的课程理念,宣传省、市、县(区)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和实施意见,争取社会各界对中招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努力营造良好的招生工作氛围,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201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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