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租赁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因租赁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租赁单位不得退还乙方:
1.乙方患病或负伤,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乙方系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租赁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一次性经济补偿,同时解除本合同。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租赁单位召回乙方:
1.在试用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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