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租用期定为 年,自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
止,甲方如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五日前向船管处提出协商,否则按合同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船调回,另行安排任务。
6.租金每月为 元,合同生效日起船管处即进行结算,每月结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费,超期部份按日计收。
7.燃润料由 方负责,但 方需协助,其费用由 方承担。
8.装运乱石石子等特殊物资的船舶由甲方负责配备铺垫船板等,以保护船体。
9.双方接交船舶地点 港。
10.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和船管处各执一份,副本 份,甲方 份,乙方 份,船管处 份,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分行各一份,以便执行。
11.本合同于20 年 月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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