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附则
1.弃权: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及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时,不应视为弃权;而对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的单独行使或部分行使亦不防碍日后其对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之行使。
2.修改: 本协议必须由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可进行修改。
3.通知:
3.1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或书面函件必须以中文写成,以传真、专人送达或挂号邮件之形式发送。
3.2除非事先以书面通知更改,所有通知及函件均应发往合同双方之法定通讯地址。
4.继任者: 本协议乃为双方及各自之合法继任者之利益而制定,并对双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继任者具有同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