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价格:随行就市,但不得高于供应其它食堂、市场的最低价格。乙方供应之副食品其价格应每周报价一次。
4、甲方向乙方订购之副食品,须于前一周周五以前通知乙方,乙方应于前一周周日以前报价;若价格高于一般批发市场价格百分之八十,则以百分之八十计价并扣缴履约保证金,第一次扣百分之十,第二次扣百分之二十,第三次扣百分之三十,第四次则无条件解约。
5、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可根据自行经营需要向乙方订货或以电话等要求乙方送货等,不限,乙方电话需随时开机状态。是批量或临时补货,乙方均应按要求按时送货,若因乙方未按时送货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按所的损失2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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