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因晚会宣传需要,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完成下列第所列举的宣传工作:
(一)参加____年____月____日,于____地点举办的新闻记者招待会及记者专访;
(二)授权甲方以宣传该整体演出活动为目的,在相关的广告片、宣传画、节目单、门票等向公众展示的媒介中使用乙方的表演照及演出视听资料片段;
(三)。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有义务共同维护晚会的整体形象及乙方表演者的演出形象。双方均承诺不在录音、录像、现场直播、记者采访、广告宣传及演出过程中作出歪曲、诋毁晚会及乙方表演者形象的行为。
第十四条甲方应当在演出前的广告宣传中或者在其后的演出过程中或者在演出终了时,以适当的方式表明乙方的表演者身份,乙方主动要求可不予以表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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