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学院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简章

  第八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院本科各专业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办公布的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海关管理专业录取的女生比例不超过30%。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在省级招办投档考生范围内,按高考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录取。

  (一)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或未填报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二)专业调剂和退档时,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第十九条 总分相同的情况下,录取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

  (一)文科考生先看语文成绩,若语文同分,则看英语成绩,若英语同分,再看数学成绩,若再同分,则看文科选考科目;

  (二)理科考生先看数学成绩,若数学同分,则看英语成绩,若英语同分,再看语文成绩,若再同分,则看理科选考科目。

  第九章 学历(学位)证书颁发

  第二十条 本科毕业生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上海海关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院执行上海市教委、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学费5000元/学年(不包括教材费等),住宿费1200元/学年。

  第十一章 新生入学及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三条 学院承诺,绝不让一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取得学籍后,根据学习成绩和家庭经济情况可享受奖学金、勤工助学、特困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章 监督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监察小组、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章程,各司其职。

  第二十五条 学院进一步完善“阳光高考”信息管理与服务,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学院的社会信誉。

  第二十六条 全体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认真负责,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凡违反录取原则和纪律的,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并立即纠正。

  第二十七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并保护举报者。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接待考生投诉、信(电)访。

  (一)学院接待地点:学院南大门招生信访接待室

  (二)纪检监督电话:(021)28991034

  第十三章 咨询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八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一)咨询热线:(021)28991053、28991054

  (二)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三)学院网址:http://shanghai_edu.customs.gov.cn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上海海关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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