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北京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

  五、考试与评卷

  北京市受教育部委托实行分省命题,考试和评卷工作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全国统考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一)考试科目

  文史类考生,考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

  理工类考生,考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

  外语考试分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市高招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语文、数学(文/理)、外语满分均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满分各为300分,高考满分750分。

  (二)考试时间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按全国统一规定的时间定于6月7日至8日进行,各科目的具体考试时间:

  6月7日 上午9:00—11:30 语文;下午 3:00—5:00 数学

  6月8日 上午9:00—11:30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下午3:00—5:00 外语

  (三)评卷

  评卷工作分科目集中进行。各科目评卷点分别成立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在市高考评卷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语文、数学(文/理)、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实行网上评卷。

  (四)成绩公布

  考生考试成绩在市高招办规定的时间内,经各区(县)高招办通知各报名单位,由报名单位通知考生本人。

  (五)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

  本科各个批次按照语文、数学(文/理)、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四科总分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专科各个批次按照语文、数学(文/理)、外语三科总分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六、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省级招办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考生体检时间为3月1日至20日,具体时间由报名单位通知考生本人。体检组织工作按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细则〉的通知》(京高招委字〔1998〕007号)文件执行。

  考生的体检须在市体检中心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等有关要求,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未能在规定时间参加体检的考生,可于6月9日下午到北京市体检中心补检。

  北京市体检中心为本市的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七、录取

  高校在京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期间,高校和市高招办要保证通讯联络畅通。参加不同批次录取的高校,分别执行不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一)录取原则

  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

  高校须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

  高校要制订科学合理的录取办法,要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的考生电子档案不足时,不得拒录非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

  (二)投档规则

  高校应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在投档正式开始前向市高招办明确本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顺序志愿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进行投档,第一志愿录取结束后,若高校招生计划未完成,再对未完成计划进行第二志愿投档录取。

  平行志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对同一科类批次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进行一次性投档。本科平行投档时根据考生所填报志愿高校顺序,投档到排序在前且有计划余额的高校,分数相同的考生符合同一所高校投档条件且计划余额不足时将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理)、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的成绩,对单科成绩高者进行投档,直至完成该校招生计划,单科成绩均相同的同时投档;专科平行投档时根据考生所填报志愿高校专业顺序,投档到排序在前、会考成绩符合要求且有计划余额的高校专业,分数相同的考生符合同一所高校同一专业投档条件且计划余额不足时将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理)、外语科目的成绩,对单科成绩高者进行投档,直至完成该高校专业招生计划,单科成绩均相同的同时投档。

  专科批次录取采取高会统招形式, 即招生高校根据各专业培养需求从会考备选科目中选定2或3门确定成绩等级要求,会考备选科目为:历史、政治、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8门,考生会考成绩必须满足所报专业要求方能投档。

  录取过程中,首先在批次分数线上进行考生已填报志愿的录取,如有院校招生计划未完成,将根据情况依次进行批次分数线上征集志愿录取、按已填报志愿降分录取和降分再次征集志愿录取。

  (三)照顾对象的录取

  1.下列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1)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应届毕业生;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的应届毕业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秩序册、成绩单册);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项目限定为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健美操、跆拳道10项)并通过全市统一测试的应届毕业生;

  (4)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5)烈士子女;

  (6)经有关中学推荐,市教委核准,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应届毕业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区(县)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考生。

  2.下列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

  (2)台湾省籍考生;

  (3)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4)获得下列奖项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北京市优秀学生干部”的应届毕业生;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北京市三好学生”的应届毕业生;

  *3.少数民族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4.下列考生,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或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5.下列考生,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北京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的应届毕业生。

  标注符号“*”的照顾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地区的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同时符合多项照顾政策的考生,不作累计加分,只取最高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投档。

  各中学应将照顾对象名单于4月下旬开始在校园显要位置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将于5月上旬开始公示全市照顾对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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