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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可用监听手段”这一条,自然也符合国际惯例,只是在监控窃听时,必须把握好“度”。可参照外国经验,对监控范围、期限、适用条件、具体程序、监控资料的使用与处理等方面进行严格的立法,不能让被监控者的法律救济处于模糊空白的尴尬境地。
另外,也有法律学者担心近些年社会在“保护被告人权利”方面的关注大过了对被害人权益的关切,有点儿矫枉过正。比如很多影响性诉讼中,被害人最终并未得到应有的救济和补偿。国家补偿与刑诉法如何衔接,让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得到同等关注,也是刑诉法修订必须承载的一个命题。只有上述细节,都在修订以及司法实践中完全落实,刑诉法以及整个法律体系所承载的法治正义,才能不留死角普照大地!(公务员频道m.liuxuequn.com/gongwu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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