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供热合同


  第五条 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1、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认,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_________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
  2、供热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热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第六条 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3、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人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4、用热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即改正。用热人应当按照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收取当月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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