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供热合同


  6、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7、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8、供热人未按规定或者约定的供热期限供热,未达到规定或者约定的供热温度的,用热人有权要求供热企业退还部分或全部采暖费;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9、供热人不得擅自启动和关闭供热阀门。
  10、供热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改造供热设施。
  11、供热人不得排放、盗用供热设施循环热水和蒸汽。
  12、供热人不得擅自挪动、改动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
  13、供热人得实施影响供热效果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维修、维护的其它行为。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百分之_________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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