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合同


 
  第六条 甲、乙双方同意,自办理公有住房租赁户名的变更或保留承租权手续之日起_________天内各自交出空房,进行验收交割及办妥户籍迁移手续。
 
  第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至公有住房验收交割之日止,凡纳入本合同附件的各项住房装修及附属设施均不得损坏及拆除。若发现被损坏或拆除的,则损坏方除应按被损坏、拆除的住房装修及附属设施的估值向另一方支付赔偿金外还应按估值的___%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甲、乙双方确认,交换前公有住房内的原有设施有变动按规定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维修、养护费用,交换后均由调入方承担。
 
  第九条 甲、乙双方确认,若公有住房交换使用价值的差额支付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该方应按差额的_________%(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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