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招生学校(专业)均不得录取未参加招生文化课考试或体育现场考试的学生。
2、经批准进行“加试”的学校(专业)不录取未进行“加试”或“加试”不合格的考生。
3、各招生学校(专业)不录取未参加体检或身体条件未达到本学校(专业)要求的考生。
4、各统一招生学校(专业)不得录取已被提前招生学校(专业)录取的考生。
(五)有关加分规定
1、烈士子女考生,在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成绩加20分给予照顾。
2、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在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成绩加10分给予照顾:
(1)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和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2)对获得“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荣誉称号的牺牲人员子女和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子女。
3、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在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文化课科目每科加1分给予鼓励或照顾:
(1)获得市级三好学生称号的考生;
(2)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文艺、体育、科技等方面获奖的考生;
(3)归侨(华侨)子女考生;
(4)台湾省籍考生;
(5)少数民族考生。
4、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初中阶段回国),在招生考试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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