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 ♛
一、不可抗力
(一)法律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法律后果
因不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享有解除权,且双方当事人对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均不负赔偿责任,但债务人退延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迟延履行一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情势变更原则
(一)法律规定
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适用条件
(1)须有不属于不可抗力或者商业风险的情势异常变动的事实
(2)情势变更須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3)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責于当事人
(4)情势变更使继续履行原合同将显失公平
(5)情势变更是当事人于缔约时所不可预见的
(6)适用情势变更判决的案件,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人民法院审核
(三)法律效果
(1)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受有不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起诉至法院,法院享有“公平裁决权”,有权以下列方式直接干预合同关系:
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预期,或者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的,人民法院应判决解除合同
②合同目的可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合同
(3)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无损害赔偿问题。只存在损失如何分担的问题(由法院酌情决定损失的分担何题)
三、公益性捐赠
(一)法律规定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