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房租赁合同简单版 之 一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租给乙方位于金川大道西路南63和65号的门面房,特订立如下协议:
租用时间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时间。
1.租金为 陆万玖仟圆/年。租金提前一月逐年付清,否则视自动放弃,甲方有权收回。前三年租金不变,其中第四年和第五年起的租金按市场行情双方协商。水电、物业管理费、通讯、有线电视使用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另外收取装潢物业水电费押金壹万 圆。无拖欠费用情况下租期结束押金退还乙方。
2.租期内不转租他人,如乙方要续租,请在租期结束前1个月与甲方办好续租手续,否则到期终止,甲方收回移作他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给乙方。
3.乙方在使用期间要保持房子原样,如要装潢需要征得甲方同意,结束租期不得拆除(空调除外),保持墙面整洁不乱涂乱画,室内设施等请爱惜使用,到期时如有墙体、门窗、室内设施等损坏则照价赔偿,或修理恢复原样。如果甲方在承租期内出让或转售本房需和乙方协商,乙方同意方可出卖。
4.乙方在租期内,经营场所内严禁烟火,随时做好消防和防盗工作,如出现火灾水灾偷盗等意外事故,由乙方自己负责。不得在租期内做违反国家法规的活动,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否则乙方责任自负。
5.其他需求有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再负责。乙方如果办理营业执照需要甲方提供相关证件,甲方有权配合。如遇到特殊事宜双方友好协商.
6.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或转让,如果转让需经甲乙双方同意。
7.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门面房租赁合同简单版 之 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特定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内容
甲方将位于门面租赁给乙方。
甲方对所出租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
甲租赁给乙方的房屋,甲方同意乙方所租房屋作为经营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租金、保证金
店面第一年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元,承租时一次性收清一年(12个月)租金。以后年度租金金额根据周围实际情况酌情调整。以上租金是不含税价,如有关部门检查需办理出租手续等应交缴的一切税费由乙方缴纳。
保证金: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须向甲方交付人民币: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保证所出租的房屋及设施完好并能够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