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酬金制
1.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缴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别墅】: 元/平方米•月;
【办公楼】: 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 元/平方米•月;
【会所】: 元/平方米•月;
物业: 元/平方米•月。
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
物业服务支出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