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乙方于每月的月底提交当月的结算对账单给甲方,甲方经确认后的次月7号之前(如遇
节假日将日期往后顺延)将签字承认的结算对账单以电子邮件或者传真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接收甲方签字承认的结算对账单后,每月的12号之前开具运输发票给甲方(如遇节假日将日期往后顺延)。
4.4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运输发票后的30天内支付货款。
第5条 违约及损害赔偿
5.1 自乙方从甲方仓库提取货物时起,到运输至甲方客户指定地点并交付收货人止为乙方的
责任期间。在上述责任期间内,若有相关证据证明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货物及包装损坏或货物灭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货物赔偿责任。
5.2 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按照甲方规定的日期和时间内将货物运输至指定地点及收货人,根据情节严重性程度,乙方应向甲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伍佰元至壹仟元(500-1000元);若影响甲方客户生产或生产停线,导致甲方客户对甲方造成罚款,乙方应承担甲方的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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