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集体合同

2015-03-26 11:50:07 东莞市集体合同集体合同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用人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 甲方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每月 日前通过 的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工资发放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发放。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职工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职工月工资不得低于东莞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和津贴。

  第十六条 职工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以 为基数。

  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300%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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